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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奇巧行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 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96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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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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