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力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被 告 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