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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泰谷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本院為因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18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又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及丁○○於民國93年5月18日出具連帶保證書,承諾願就被告泰谷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泰谷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改組前)及將來所簽章之付款、承兌、背書或保證之票據暨借據(包括透支契約)以及其他一切債務(包括代墊款或因委任保證契約、開發信用狀等之不履行),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為限度,負連帶償還責任(含利息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迨93年5月20日,丙○○即代表泰谷公司,以該公司名義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分二筆50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限至96年5月20日止,按月依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7.54(借款時為年息百分之11)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且自遲延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給付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2成計付違約金。惟泰谷公司自95年12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所負債務視為到期,丙○○與丁○○並應依連帶保證書約定,連帶清償積欠之311,426元及依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此,依撥款申請書及連帶保證書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泰谷公司及丙○○辯稱:泰谷公司借款後之繳款情形相當正常,信用良好,至95年7月間,因客戶倒帳而資金調度出現困難,以致未如期繳款,但為表示還款誠意,先後於95年12月21日及96年1月4日繳款,希原告給予分期利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及撥款申請書等件為證,不僅為被告泰谷公司及丙○○所不爭執,被告丁○○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按立約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立約人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授信約定書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740條及第273條第1項復有明定。本件被告不爭執未依約繳款之情,既如前述,被告所欠債務已視為到期,原告復不同意給予期限利益,本院即無准予分期清償之法律依據,自難因被告之經濟狀況即給予期限利益。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11,4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與被告泰谷公司及丙○○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311,426元   │自⒓⒛起至│11%      │自⒈起清償日止,逾│
│            │清償日止    │          │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 │
│            │            │          │率之1成計算,逾期6個月│
│            │            │          │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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