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1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李智民
- 當事人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1723號原 告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對被告95年3月2日存證信函回應之證據,被告應提出被告證物三明細之證據或協同證人到場作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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