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1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1847號原 告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黃淑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固主張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二千三百元。惟本件房屋坐落台北市○○路精華地段,交通便利,且為一樓店面,原告並主張本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每月即達三十萬元,則以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顯然偏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扣除原告先前所繳之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參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