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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184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1847號

原告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黃淑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固主張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二千三百元。惟本件房屋坐落台北市○○路精華地段,交通便利,且為一樓店面,原告並主張本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每月即達三十萬元,則以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顯然偏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扣除原告先前所繳之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參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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