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1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1847號原 告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丙○ 啟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三十二萬六千三百七十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