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18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1847號
- 原告
-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江肇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琳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啟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三十二萬六千三百七十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