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時尚花嫁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6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1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原告主張:被告時尚花嫁婚紗攝影有限公司於民國 94年1月27日邀同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4年1月28日起至97年1月28日止,利息則按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一五(現為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八五)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行中,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時尚花嫁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自95年12月28日起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交易明細表、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被告又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