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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26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267號

上訴人
甲天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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