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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6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607號

原告
乙○○
被告
星達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正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3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陳明本件係請求被告共同給付抑或為連帶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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