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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908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9082號

原告
五洲彩色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吉樑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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