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91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9176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石佳正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謹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住同上
- 被告
- 臺矽研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9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被告「臺砂研發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矽研發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