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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博克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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