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羅富美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世紀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台北縣蘆洲市○○路186巷31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8月13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瓊惠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零貳拾肆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程序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協議書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有第1審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承攬運送費用新台幣131,024元,兩造乃於民國94年10月24日簽訂協議書,約訂分期清償上開承攬運送費用。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依協議書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協議書等件為證,且被告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400元合計 1,400元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張素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