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15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1575號
- 原告
- 菁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依齡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中華民國推廣美療技術教育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美玲
陳明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合約書第9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分會加盟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