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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5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陳姿岑

  • 當事人
    楊家富即家富工程行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村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5006號原   告 楊家富即家富工程行 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村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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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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