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50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5007號
- 原告
- 崇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鴻發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