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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59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5976號

原告
睿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淨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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