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5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原告睿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淨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25976號原 告 睿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淨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3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間多層次傳銷系統建置委外合約第13條約定,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在卷可稽,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6 月22日,與原告簽訂多層次傳銷系統建置委外合約,委由原告建置多層次傳銷系統,費用新台幣(下同)35萬元,嗣原告建置完成系爭系統,經被告測試合格後,被告僅給付21萬元,尚積欠14萬元仍未給付。爰依多層次傳銷系統建置委外合約第5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4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等語。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多層次傳銷系統建置委外合約、存證信函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且本件準備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已合法送達被告,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則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多層次傳銷系統建置委外合約第5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4萬元,及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 86825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6年1月9日起,按法定遲延利息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符合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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