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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756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756號

原告
上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被告
秉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在桃園縣中壢市,已經原告起訴狀陳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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