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7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756號
- 原告
- 上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曾孝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陸正義律師
- 被告
- 秉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在桃園縣中壢市,已經原告起訴狀陳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