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月2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民國96年8月22日到場訴訟代理人丁○○之委任狀 、登報費用收據 (原所提收據上並未記載刊登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