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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欣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15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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