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荷商薩巴威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David
- 訴訟代理人
- 許惠峰律師
- 複代理人
- 饒桂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芳俞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宏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72,134元{計算式:美金82,000元*32.587(以95年12月15日之新台幣對美元匯率計算) =2,672,1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3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32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5,2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