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087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蔡虔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0879號

原告
喬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蔡虔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