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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153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539號

上訴人
豐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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