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20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2092號
- 原告
-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陸奕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5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