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324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羅富美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管部)
訴訟代理人
管部)
被告
台記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324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日期轉換■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第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瓊惠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台幣■金額轉換■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返還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台記旅行社有限公司、丙○○、乙○○所簽發,經由另被告台記旅行社有限公司、丙○○、乙○○背書,以__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金額轉換■元,發票日為民國(下同)■日期轉換■之支票一紙,詎於■日期轉換■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一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張素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