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羅富美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台記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8月28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瓊惠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零柒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程序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有第1審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台記旅行社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3月30日邀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共新台幣10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3月30日起至97年3月29日止,分36期按月攤還,借款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8.777%計算,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加倍計付;被告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債務到期,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書等件為證,且被告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合計 2,320元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張素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