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億儒時尚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廉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又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13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所在地,皆非在本院轄區。又本件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訴,依其所訴之事實,係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觀諸原告所提出據以請求給付之支票所載,付款地係在臺北市○○○路3段175號,係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