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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張明輝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時尚花嫁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臺北
被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5日下午2時51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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