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吳青蓉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黃瑞銘
被告
黎霖實業有限公司(原名黎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被告
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黎霖實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黎霖實業有限公司(原名黎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民國96年1月9日更名)以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於93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借款期間93年7月20日起至98年7月20日止;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第1期至第6期,按週年利率3.21%固定計付;第7期起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4.07%機動計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違約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被告嗣未依約還款,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至95年11月20日止,結欠原告本金160,795元及利息暨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丁○○則承認原告起訴之事實,惟抗辯無資力清償借款等語。被告甲○○抗辯:伊已於96年9月15日依保證書第3條之約定,通知原告終止保證契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黎霖實業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公司變更登記表、還款查詢單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復為被告丁○○自認在案,亦即被告黎霖實業有限公司確積欠原告借款160,795元,及自95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753%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而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被告丁○○雖辯稱無資力清償,願分期償還等語,然兩造並未達成分期清償之合意,被告依約自仍一次清償。另被告甲○○辯稱其已通知原告終止保證契約,無庸再負連帶保證責任等語。查告甲○○出具予原告日期為93年7月14日,金額400,000元之保證書,並未約定期限,被告甲○○乃依系爭保證書第3條「本保證未定有期間,保證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貴行終止保證契約.... 」之約定,於96年9月15日以書面通知原告終止保證契約,此有終止保證契約通知函影本在卷可按,但系爭保證書第3條復有「保證人對於書面通知到達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之約定,此與民法第754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之意旨相同,即在通知終止保證契約前,已發生且於約定保證範圍內之債務,仍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該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故被告甲○○於原告起訴後,始通知原告終止保證契約,就終止前所發生之本件債務,仍須負連帶保證責任,被告甲○○辯稱其無庸負責,自無足取。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新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