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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

反訴原告
空間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6樓之1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凱力達商行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反訴原告未繳納,需補繳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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