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
- 反訴原告
- 空間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6樓之1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凱力達商行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反訴原告未繳納,需補繳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