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495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34959號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現代啟示錄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49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1月6日下午4時在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現代啟示錄餐飲有限公司(下稱現代啟示錄公司)、丙○○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現代啟示錄公司於民國93年4月9日邀同被告乙○○及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借貸契約,約定由被告現代啟示錄公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4月20日起至96年4月20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8.88%固定計算,共分36期,每1個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2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乙○○、丙○○所保證之債務,如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被告乙○○、丙○○當即負責,立即如數付清並同意原告無庸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被告乙○○、丙○○求償。詎被告現代啟示錄公司僅攤還本息至95年12月20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209,067元,及自95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8%計算之利息,以及自96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給付,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還款明細表為證,且為被告乙○○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貸款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合計 2,21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