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54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5472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王南華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承宏汽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原名廖承澤
- 被告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5472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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