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75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7595號
- 原告
- 亞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鋒赫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
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7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