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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759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7595號

原告
亞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鋒赫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

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7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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