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亞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被告
- 鋒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邱景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除有同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原告不得將原告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經查,本件據原告訴狀所載及言詞辯論期日所述,係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給付票款之訴,嗣於本院諭知辯論終結後,未經被告同意,始具狀於為訴之變更追加,追加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有礙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