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欣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千晃律師
- 被告
- 順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學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0,000元(參遠見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估算意見書),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1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8,69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