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8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洪遠亮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金利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8380號原 告 金利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請按時間發生先後順序載明本件取得票據之相關事實發生經過,並附書狀磁片送本院,繕本逕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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