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87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8704號
- 上訴人
- 極味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港農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15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張松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