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08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0886號
- 原告
- 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義科技友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叁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附書狀磁片)。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