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527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5279號

原告
多利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台灣網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合意管轄係當事人兩造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以合意定其管轄法院,即當事人兩造所為定管轄法院之意思表示合致而言(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抗字第1654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路176 號18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雖主張:依協議書第6 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惟查,被告否認曾與原告簽訂該協議書,有被告於調解程序提出之答辯狀可證,依前開說明,兩造就合意定管轄法院之意思表示顯未合致,是原告主張與被告為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屬無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