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52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5279號
- 原告
- 多利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台灣網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合意管轄係當事人兩造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以合意定其管轄法院,即當事人兩造所為定管轄法院之意思表示合致而言(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抗字第1654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路176 號18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雖主張:依協議書第6 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惟查,被告否認曾與原告簽訂該協議書,有被告於調解程序提出之答辯狀可證,依前開說明,兩造就合意定管轄法院之意思表示顯未合致,是原告主張與被告為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屬無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