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86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8674號
- 上訴人
- 凱華多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瓏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北簡字第48674號給付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