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86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8674號
- 上訴人
- 凱華多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瓏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4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