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明輝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冠儀
被告
豐慶運通有限公司
被告
臨時管理人 潘同興
即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嘉妮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9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豐慶運通有限公司所簽發,以寶島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120,000元,發票日為民國(下同)90年3月13日之支票一紙,作為被告向其購買口徑250公分搖擺油壓缸一只之價金,詎於90年3月13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協議書、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1,220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張明輝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