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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9016號

確認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北簡字第49016號

原告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禾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第三人笵帝加思企業有限公司持有被告禾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份伍拾壹萬股。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第三人笵帝加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笵帝加思公司)之債權人,因聲請對笵帝加思公司為強制執行,並以鈞院民事執行處所發96年度執字第31835號北院錦96執亥字第31835號執行命令扣押笵帝加思公司所持有對被告之股份,而被告於收受執行命令後,卻以笵帝加思公司對被告並無股份為由而聲明異議。惟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公告被告登記之最新資料均顯示,笵帝加思公司確有投資被告新臺幣(下同)5,100,000元而持有被告股份共510,000股,故被告異議顯與事實不符,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訴請確認笵帝加思公司對被告持有510,000股之股份等語,並聲明請求確認笵帝加思公司持有被告公司所發行之股份510,000股。

貳、被告方面:陳稱第三人笵帝加思公司有被告公司510,000 股之股份無誤等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北院錦96執亥字第31835號執行命令、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被告陳報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公告資料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法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
    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
    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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