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91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9176號
- 原告
- 國軍桃園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皇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81號1樓,系爭支票付款地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82巷1弄2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系爭支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