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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洪純莉

上訴人
聚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國勝豐工具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而此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定有明文文。而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送達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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