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37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3785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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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北簡字第53785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