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4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4187號原 告 甲○○ 被 告 和平整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 查,本件原告因與和平整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 叁佰伍拾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至96年12月3日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 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