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446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楊力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54468號

原告
美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54468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柔蘋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5,244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96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請求被告給付121,000元,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訴外人權自強於84年5月31日向伊租賃計程車營業,並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詎料權自強自85年10月4日起至90年10月14日止未依約給付租金,共積欠121,000元等情,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如數給付。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租賃契約書、連帶保證書、租金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本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合計 1,330元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楊夢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