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7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71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甲○○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新承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3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於民國96年4月4日辯論意旨狀 (本院於同年月9日收狀)提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給付新台幣30,4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